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事人可以在合同 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将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 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院仍可根据事实认定不可抗力的存在。总而言之,不可抗 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旱灾、风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法律均予以认同。我国法律和学 说原则上均承认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究竟哪些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并没有定论。不可抗力因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难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划定不可抗 力的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界定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 害和某些社会现象。所谓不能预见,指该事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不能预见的, 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应当考虑其实际的预见能力,又要考虑一般的预见标准。 所谓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无法直接控制,即该事件是不 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事件。 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合同免责事由,但也要依案情而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在确定不可抗 力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同时也要考虑主观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为如 第一,不能预见。预见性应以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因为预见性取决于人们的预见能力,人们预见能力的提高,必然影响到预见的范围。某种现象过去不能 预见,现在却可能可以预见,如天气冷暖阴晴;现在不能预见,未必将来不能预见, 如地震、洪水等,所以,认定人们对某种现象能否预见,以现有技术水平为准。 此外,预见性又往往因人而异,某人可预见,而他人却不一定能够预见,反之亦 然。因此,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特别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对 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 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 造成的损害具有客观必然性。所谓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 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所谓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最 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不能克服、不可 避免非指完全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采取 适当措施减轻了损害,这种情况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只要事件的发生必然会造 成损害,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已能使损害减轻,但仍不能完全避免,则仍是不可抗 力。
这种情况下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指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作为 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例如,第三人的行为对被告 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但第三人的行为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合同免责事由,其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 同成立以后至合同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或者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援引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 责任。同时这种客观情况必须要注意其对合同的影响,必须是影响到合同使其不 能履行才可,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但 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则这种客观情况也不能按本条不可抗力免责。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从不可抗力的定义来看,凡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均属 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 学技术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 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
因此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应使当事人免除责任。 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 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止法律,使合同不 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 等,这些客观情况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 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一旦发生又是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因此也是不可抗力 事件。 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果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元冲突, 则同样是不可抗力,因而就需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列举各种 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应当明确的。在具体实务中,当事人 在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即可以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明文列举不可抗力的情 形,而且双方约定只有以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才可导致当事人免除责 任,如果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即使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导致 当事人被免责。此外,也可以采用概括式设立不可抗力条款。但由于法律的规定 已很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电同样过于原则,将很难起 到补充法律的作用。
因此在一些买卖合同中,仅笼统地规定本合同适用不可抗力 条款,或重复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都不能起到使不可抗力条款产生作 用的程度。因此,列举式一般更好一些。当事人采用列举式好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三类。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一般来说,首先当事人约定 的不可抗力条款原则上应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当事人约定 不可抗力事件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当事人可以 任意列举不可抗力事件,将不利于确认合同责任。其次,如果当事人从减轻风险出发,愿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则完全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的方法加以解决。 在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时,最难以明确的是意外事故。所谓意外事故一般认 为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可以以意外事故作为免责事由而免除其侵权责任。但 在合同责任中,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作为主要责任形式,在 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债务人依法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人类已经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 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因此,自然灾害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第二,政府行为。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 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 使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如罢工、骚乱等。这些 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 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一般来说,意外事故也具有不可预见性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归因于债务人自 身以外的原因。因此,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常常发生混淆,而区别二者,是正确 适用本条的关键。一般来讲,应从主客两方面来区别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从主 观上看,不可抗力具有更强的难以预见性。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指特定的当 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而不可预见,而对于不可抗力即对一般的人尽到高度的注意 和谨慎也不可预见。从客观上看,意外事件虽然其有不可预见性,但它常常是能 够改变和克服的,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致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例 如地震,有时人们可以预见到,但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仍然是无法克服和避免 当以上的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所期待的根本利益。 一般的情况下合同的目的应当以客观的标准确定,不能以当事人主管的内心要求 确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购买的标的物,至于当事人购 买货物为了什么其他目的,不能成为合同的主要目的,否则就无法确定合同的目 的,缺少了判断的标准。例如某人购买一礼品是为了送给其好友的,但是在订购以后好友死亡,该人不能以好友的死亡主张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因此要求解除合 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另外专门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目的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 的案件事实来确定。